重庆市拓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与重庆市拓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其他案由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武隆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渝0156执恢479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男,1975年3月2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渝中区。 被执行人:重庆市拓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武隆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重庆市拓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其他案由一案,重庆市武隆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10月27日作出的(2021)渝0156民初293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重庆市拓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期间,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本院于2022年3月22日作出(2021)渝0156执2243号之三执行裁定书,裁定终结本院(2021)渝0156民初293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2022年10月17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退还投标保证金200000元,并支付资金占用损失(计算方式:以200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7月2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计算至该款付清之日止)。 本院受理后,于2022年11月2日向被执行人重庆市拓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重庆市拓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并未按期履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重庆市拓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工商登记、房屋登记、车辆登记、保险、理财产品等进行了查询,并到被执行人重庆市拓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住所地进行了财产调查,查到被执行人重庆市拓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内有部分存款,本院作出裁定予以冻结,因该款被其他法院先行冻结,本院无法划拨。被执行人重庆市拓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有渝AX**的五菱牌车辆一辆,本院依法予以查封,因该车未能实际控制,本院无法处置。除此之外,被执行人重庆市拓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无不动产、证券、收益类保险及理财财产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期间,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重庆市拓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采取限制高消费及纳入失信人员名单的惩戒措施。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并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重庆市拓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效的财产线索。经征求申请执行人***的意见,其同意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穷尽各项财产调查措施,尚未发现被执行人重庆市拓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依法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存在新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的,随时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