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傲雪建材有限公司

重庆傲雪建材有限公司与贵州誉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8)黔0325民初568号
原告:重庆傲雪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大渡口区跳蹬镇小南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广西,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贵州誉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中山东路中东大厦11层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重庆傲雪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贵州誉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重庆傲雪建材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潘广西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贵州誉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经本院送达开庭传票传唤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重庆傲雪建材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给付原告工程款4647元。事实和理由:2013年10月4日,我公司与被告签订《重庆傲雪新型防水工程承包合同》,被告将其承建的道真县城新区供水工程中的屋面防水工程转包给我公司承建。工程完工后,被告与我公司于2014年2月26日对工程进行了结算,被告应给付我公司工程款16647元。2015年2月4日,被告支付了工程款12000元,尚欠我公司4647元,至今未支付。后经多次催收未果,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给付原告工程款4647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被告贵州誉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辩称:原告的起诉已超过诉讼时效,《重庆傲雪新型防水工程承包合同》及《房屋防水结账单》所用印章系伪造且非合同用章,对被告不具有约束力。故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重庆傲雪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贵州誉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签订的《重庆傲雪新型防水工程承包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合法有效。原告重庆傲雪建材有限公司按该合同履行了义务,双方并就工程进行了结算,被告应给付原告工程款16647元,已给付12000元,尚欠4647元未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三条“定作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报酬。对支付报酬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定作人应当在承揽人交付工作成果时支付,工作成果部分交付的,定作人应当相应支付”之规定,原告要求被告给付工程款4647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辩称本案原告起诉已超过诉讼时效以及合同所用印章系伪造且非合同用章的辩解理由,与本案查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信。被告贵州誉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经本院送达开庭传票传唤未到庭应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本案依法缺席判决。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贵州誉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重庆傲雪建材有限公司工程款4647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贵州誉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