宽城满族自治县佳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承德市双桥承玉建筑器材租赁站、宽城满族自治县佳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民申9594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承德市****建筑器材租赁站,住所地承德市双桥区红石砬沟建材公司院内。
经营者:王宝军。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宽城满族自治县佳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宽城满族自治县宽城镇育才路。
法定代表人:徐树,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国先,男,该公司员工。
一审被告:徐军,男,1966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承德市宽城满族自治县。
一审被告:杨志群,男,1969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正安县。
一审被告:北京世文弘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石龙经济开发区永安路20号3幢B1-2387室。
法定代表人:刘徽,经理。
一审被告:桃源隆泰建筑劳务(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阜成路44号5号楼8422室。
法定代表人:聂笃政,经理。
再审申请人承德市****建筑器材租赁站因与被申请人宽城满族自治县佳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及一审被告徐军、杨志群、北京世文弘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桃源隆泰建筑劳务(北京)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冀08民终40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承德市****建筑器材租赁站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邢成思
审判员  李京山
审判员  郭彦民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李海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