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冀0827民初143号
原告:***,男,1972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址:河北省平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庞文博,宽城满族自治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告:宽城满族自治县佳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宽城满族自治县宽城镇育才路62号。
原告***与被告宽城满族自治县佳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4日立案后,原告于2019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计5.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陆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