宽城满族自治县佳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程友与宽城满族自治县佳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冀0827民初754号
原告:**,男,1966年3月24日生,满族,住宽城满族自治县苇子沟乡。
原告:程友,男,1972年3月26日生,满族,住宽城满族自治县苇子沟乡。
被告:宽城满族自治县佳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宽城满族自治县宽城镇育才路62号。
法定代表人:*树,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单位外事科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单位施工队经理。
原告**、程友与被告宽城满族自治县佳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0日立案。原告**、程友于2017年3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程友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程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程友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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