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内0104执恢104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玉泉区莆仁建筑机械设备租赁站,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玉泉区小黑河镇章盖营村村委会西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50104MA0Q3B12X4。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重庆市林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城口县葛城街道城岚路1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9709351609B。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72年03月2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开县。
被执行人:***,男,1965年03月1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城口县。
被执行人:重庆市林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庙坝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城口县庙坝镇庙坝村4组5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9MAE028KG39。
负责人:***。
被执行人:重庆市林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繁峙分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忻州市繁峙县神堂堡乡宝石沟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924MA0KNAXQ06。
负责人:***。
关于申请执行人玉泉区莆仁建筑机械设备租赁站与被执行人重庆市林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市林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庙坝分公司、重庆市林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繁峙分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内0104民初3093号生效法律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重庆市林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市林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庙坝分公司、重庆市林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繁峙分公司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重庆市林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市林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庙坝分公司、重庆市林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繁峙分公司至今未履行法律义务。
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重庆市林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市林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庙坝分公司、重庆市林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繁峙分公司名下有房产登记信息,暂不适宜处置、有零星银行存款、有零星网络资金,本院已冻结、有车辆登记信息。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重庆市林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市林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庙坝分公司、重庆市林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繁峙分公司至今未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于2024年12月4日将被执行人重庆市林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重庆市林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庙坝分公司负责人***、重庆市林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繁峙分公司负责人***适用限制消费措施,将被执行人重庆市林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市林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庙坝分公司、重庆市林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繁峙分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重庆市林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市林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庙坝分公司、重庆市林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繁峙分公司暂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后,本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4)内0104执恢1041号执行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