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舜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苏州高新区通兴钢管租赁站与上海舜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505民初2453号
申请人:苏州高新区通兴钢管租赁站,住所地江苏省苏州高新区通安镇新钱村。
经营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拙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舜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惠南镇卫星西路11号18幢206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苏州高新区通兴钢管租赁站与被申请人上海舜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苏州高新区通兴钢管租赁站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上海舜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95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院认为,申请人苏州高新区通兴钢管租赁站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上海舜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95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丁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