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505民初2453号之二
本院于2019年6月5日对原告苏州高新区通兴钢管租赁站与被告上海舜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19)苏0505民初2453号、(2019)苏0505民初2453号之一民事裁定中存在笔误,应予更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2019)苏0505民初2453号民事裁定书中“上海舜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更正为“上海舜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二、(2019)苏0505民初2453号之一民事裁定书中“上海舜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更正为“上海舜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审判员 王耀华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邵 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