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505民初2453号之一
申请人:苏州高新区通兴钢管租赁站,住所地:江苏省苏州高新区通安镇新钱村。
经营者:府建芳。
委托代理人:张皓然,江苏拙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舜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惠南镇卫星西路11号18幢206室。
法定代表人:夏建军,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人苏州高新区通兴钢管租赁站与被申请人上海舜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2日作出(2019)苏0505民初2453号财产保全的裁定书。现申请人苏州高新区通兴钢管租赁站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上海舜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采取的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后认为,申请人提出解除保全的申请系其自主地行使诉权,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已对被申请人上海舜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950000元的冻结或相应价值财产的查封、扣押保全措施。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耀华
二〇一九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 邵 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