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1302财保1172号
申请人:江苏***属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000710208187,住所地:宿迁市宿城区科创路88号。
法定代表人:张都美。
被申请人:陡罡建材商贸(上海)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5MA1HA3LM08,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东征村133号。
法定代表人:芮章臻。
被申请人:上海舜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5697214833E,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惠南镇卫星西路11号18幢206室。
法定代表人:夏建军。
被申请人:夏建军,男,1978年8月2日出生,住南京市建邺区。
申请人江苏***属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陡罡建材商贸(上海)有限公司、上海舜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夏建军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江苏***属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保全被申请人陡罡建材商贸(上海)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350万元;请求保全被申请人上海舜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350万元;请求保全被申请人夏建军名下银行存款390万元。申请人江苏***属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苏***属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请求保全被申请人陡罡建材商贸(上海)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350万元,冻结期限一年;
二、冻结被申请人上海舜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350万元,冻结期限一年;
三、冻结被申请人夏建军名下银行存款390万元,冻结期限一年。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朱颖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孙闯
书 记 员 郭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