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舜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舜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沪0115民初71195号
原告:上海舜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惠南镇卫星西路******。
法人代表:夏建军。
被告:***,男,1982年10月21日生,汉族,户籍地江西省抚州市。
原告上海舜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劳动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上海舜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均不服仲裁裁决,分别向本院与福建省福州市长乐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福建省福州市长乐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9月15日立案受理,本院于2020年9月16日立案受理。
本院认为,根据规定,当事人双方就同一仲裁裁决分别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后受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案件移送给先受理的人民法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一款、第九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福建省福州市长乐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朱力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  周密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三十六条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在自行移送。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八条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
第九条……
当事人双方就同一仲裁裁决分别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后受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案件移送给先受理的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