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某某、米易龙信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成都建工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四川大爱劳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04民终1298号之二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1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澳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87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内江市威远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米易龙信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米易县攀莲镇河西中央公园茶室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421MA66TPEX9U。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成都建工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东风路二段2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201904815D。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三才(盐边)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大爱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锦城大道666号***财富广场3幢16层160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5676113473。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成都建工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米易龙信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四川大爱劳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米易县人民法院(2022)川0421民初115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2022年12月14日向本院邮寄《申请书》,请求本院准许其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书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935元,由***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顾 玉
审 判 员 李 涛
审 判 员 张 亚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夜 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