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大爱劳务有限公司

某某与成都市建工第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四川大爱劳务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崇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8)川0184民初2791号
原告:***,男,1964年7月19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广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游磊,四川创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市建工第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西体北路5号。
负责人:**,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科,四川国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男,汉族,1977年3月28日出生,住四川省双流县。
被告:四川大爱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锦城大道666号奥克斯财富广场3幢16层1603号。
负责人:***,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女,汉族,1979年5月7日出生,住成都市金牛区。
原告****被告成都建工第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都九建)、四川大爱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爱劳务)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23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及其诉讼代理人,成都九建的诉讼代理人、大爱劳务的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成都九建和大爱劳务连带支付劳务工资731866元。
事实和理由:2013年左右***组织农民工在成都九建承建的崇州市唐人街家乐福(现为沃尔玛)项目做建筑砌砖工作。成都九建与大爱劳务签订了《工程劳务合同》约定将所有劳务承包给了大爱劳务。至2015年原告组织的工人共提供180余万元的劳务。期间,成都九建陆续支付了115万元,尚欠731866元未支付。***多次向成都九建和大爱劳务主张权利,要求支付剩余劳务费,却被以各种理由推脱至今未付。成都九建和大爱劳务的行为已经严重损害了***的合法权益,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支持诉求。
成都九建辩称,其公司唐人街家乐福项目经理***初审确认的与***结算劳务费的总金额是1843090元,***的签字认可只是初审,还需要公司进行复审加盖公司公章。公司加盖公章认可金额为1463799.35元,已支付***1150000元。
大爱劳务辩称,自己公司与***之间没有建立劳务关系,对***主张大爱劳务应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讼主张不予认可。
双方当事人一致认可:成都九建系崇州市唐人街家乐福(现为沃尔玛)项目的承包人,大爱劳务与成都九建签订了劳务分包合同,***是成都九建唐人街家乐福项目经理***雇请的劳务分包人,成都九建已支付***1150000元;2018年9月19日,成都市第九建筑工程公司变更为成都建工第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上述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双方当事人的主要争议焦点为:1、**苗签名的劳务费结算单是否对原告有约束力;2、***所主张的劳务费的金额;3、大爱劳务是否应对上述欠款承担连带责任。
针对上述争议,***出具:1、2018年2月15日的成都九建项目经理**苗签名的《崇州市家乐福市建九公司***班组(砖工)》清单一张及方量、计时工明细,该清单汇总内容为:“崇州市家乐福市建九公司***班组(砖工)10618.00立方米×170元/立方米=1805060元,地坪21×10=210元,转运建筑工程建渣费用25020元,风井抹灰1600平方米×8元/平方米=12800元,已支付115万元。”合计1843090(元),已支付115000(元),余693090(元)2、2015年7月12日***、**签名确认的《2015年7月12日砖方量》单一份及,证明***班组所完成的主楼方量10618立方米,大门处临时地坪21立方米,风井抹灰量1600平方米。3、成都九建与大爱劳务签订的《工程劳务合同》一份,证明成都九建与大爱劳务之间建立了劳务合同分包关系。4、6张***等人签名的成都市第九建筑工程公司的工程任务单(代结算单,其中有3张加盖公司审核章,有6张没有加盖),证明***班组工程劳务费的明细及金额;其中2014年8月25日有***和质检员**签名的工程任务单显示砌砖方量9658.04立方米。5、2014年7月1日结算分单、2014年8月3日结算分单、2014年8月4日结算分单、2014年9月3日结算分单,证明计算劳务费工程种类及明细。
成都九建为证明其主张,提交了2012年11月25日至2013年12月31日的6张盖有公司***和***在项目经理栏签字的成都市第九建筑工程公司工程任务单(代结算单),证明公司审核确认劳务费1463799.35元。
本院认为,***签字的《工程任务单》(代结算单)和汇总的工程量及劳务费结算单是否约束成都九建。成都九建认可***是该项目经理,成都九建司提交6张《工程任务单》(代结算单)上***均以项目经理身份签字,并加盖了公司公章,确认成都九建应付***班组2013年年底以前1463799.35元,从中可以认定***在案涉家乐福工程中有权代表成都九建公司处理工程量方及劳务费结算相关事宜,因有***和**签名的从2014年1月起的工程方量的劳务费及计时工劳务费没有交成都九建复核,而成都九建内部财务复核制度本身对***没有必然的约束力,故成都九建拒不承认***2014年1月起的工程方量的劳务费及计时工劳务费的意见,本院不予支持。***本身是该项目的经理,多次与***进行了结算,其签字对成都九建有约束力,工程任务单上载明的工程款金额视为成都九建公司已确认。***与***于2018年2月15日汇总打包结算劳务费金额1843090元,没有证据证明该结算存在恶意损害成都九建的利益,该结算本院依法予以认可。成都九建已支付***劳务费1150000元,应当从中扣减。对大爱劳务主张与***之间未建立劳务关系,不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的意见与上述《劳力工程分包合同》约定相符,能够认定***所在班组所提供的砌砖筋劳务与大爱劳务无关,对***要求大爱劳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主张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成都建工第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的劳务费693090元。
二、驳回***要求四川大爱劳务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559.00元,由成都建工第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奎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