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丹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重庆市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渝0151民初3973号
原告:**,男,1975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铜梁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冉星志,重庆渝礼律师事务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永义,重庆渝礼律师事务律师。
被告:重庆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垫江县桂溪街道桂东大道南段(天子云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1082440471K。
法定代表人:郭纯,职务不详。
被告:***,男,1982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铜梁区。
原告**与被告重庆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30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20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作出的处分,其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坤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伍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