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渝0151民初3973号
原告:**,男,1975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铜梁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冉星志,重庆渝礼律师事务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永义,重庆渝礼律师事务律师。
被告:重庆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垫江县桂溪街道桂东大道南段(天子云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1082440471K。
法定代表人:郭纯,职务不详。
被告:***,男,1982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铜梁区。
原告**与被告重庆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30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20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作出的处分,其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坤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伍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