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与重庆市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等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渝0240民初4349号
原告:重庆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龙山二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50000055409394XJ。
法定代表人:***,该救助基金管理中心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鼎圣佳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7年10月26日出生,住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利川市。
被告:***,男,1968年10月25日出生,住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利川市。
被告:***,男,1970年10月26日出生,住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利川市。
被告:重庆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垫江县砚台镇希望路东街6号附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1082440471K。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原告重庆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与被告***、***、***、重庆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1日立案。原告重庆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于2022年1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原告重庆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申请撤诉,系原告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重庆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撤诉。
案件受理费按40%收取计20.00元,由重庆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刘 曦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