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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与重庆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渝0240民初4349号 原告:重庆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龙山二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50000055409394XJ。 法定代表人:***,该救助基金管理中心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鼎圣佳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7年10月26日出生,住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利川市。 被告:***,男,1968年10月25日出生,住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利川市。 被告:***,男,1970年10月26日出生,住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利川市。 被告:重庆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垫江县砚台镇希望路东街6号附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1082440471K。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原告重庆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与被告***、***、***、重庆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1日立案。原告重庆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于2022年1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原告重庆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申请撤诉,系原告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重庆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撤诉。 案件受理费按40%收取计20.00元,由重庆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刘 曦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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