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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垫江县恒泰物业有限公司某某等劳务合同纠纷终结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渝0155执21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生于1954年2月14日,重庆市垫江县人,住垫江县。 被执行人***,男,汉族,生于1964年3月19日,重庆市垫江县人,住垫江县。 被执行人重庆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垫江县桂溪街道桂东大道城东五新湾天子云庭B幢7号,注册号:50023100003301281-5-1。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垫江县恒泰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垫江县桂溪街道双路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1739844448X3。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重庆市垫江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垫江县桂溪街道南内街3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1208650221B。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重庆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垫江县恒泰物业有限公司、重庆市垫江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已执行到位100000元,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1月18日向本院提交自愿撤回执行申请书,请求本院终结执行,并解除被执行人的限制高消费、银行卡冻结等强制措施。本院认为,申请人撤回执行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法院(2021)渝0155执21号案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