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华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云0424财保5号
申请人:重庆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垫江县砚台镇希望路东街6号附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1082440471K。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坤源衡泰(贵阳)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申请人:华宁县华都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玉溪市华宁县工业园区冲麦片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424MA6K48G87R。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重庆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仲裁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华宁县华都食品有限公司位于华宁县××村委××组××组的宗地及地上建筑物,土地权利人为华宁县华都食品有限公司,宗地面积为11794.63平方米,规划用途为工业用地,权利性质为出让地,不动产权证号为云(2022)华宁县不动产权第0××7号,成交价为177万元及云南华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号6400********内存款,在总价值4112853元范围内予以查封、扣押、冻结,并出具保函为本案仲裁前财产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重庆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华宁县华都食品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华宁县××村委××组××组的宗地及土地上建筑物(不动产权证号为(2022)华宁县不动产权第0××7号)及云南华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号6400********内存款,在总价值4112853元范围内予以查封、扣押、冻结(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冻结之日起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查封、扣押之日起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之日起三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重庆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杨 俊
二〇二三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