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著旬建筑设备租赁经营部与重庆市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渝0105民初14687号
原告:重庆著旬建筑设备租赁经营部,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河嘉村117号(附4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9MA60P2AK77。
经营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六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六谦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重庆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垫江县砚台镇希望路东街6号附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1082440471K。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被告:***,男,1969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县。
原告重庆著旬建筑设备租赁经营部与被告重庆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13日立案。原告重庆著旬建筑设备租赁经营部于2023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著旬建筑设备租赁经营部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著旬建筑设备租赁经营部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60.36元,由原告重庆著旬建筑设备租赁经营部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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