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乌审旗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内0626民初1278号
原告:新中天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6814966451。
法定代表人:倪某,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某,系重庆广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鄂尔多斯市***废综合处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626353074224F。
法定代表人:胡某。
本院受理原告新中天环保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鄂尔多斯市***废综合处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新中天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新中天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新中天环保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278元,由原告新中天环保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张文旭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王小芬
书 记 员 何 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