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中天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新中天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与鄂尔多斯市白云危废综合处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乌审旗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内0626民初1278号

原告:新中天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6814966451。

法定代表人:倪某,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某,系重庆广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鄂尔多斯市***废综合处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626353074224F。

法定代表人:胡某。

本院受理原告新中天环保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鄂尔多斯市***废综合处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新中天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新中天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新中天环保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278元,由原告新中天环保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张文旭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王小芬

书 记 员 何 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