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京01财保275号
申请人:新中天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两江新区汇金路16号。
法定代表人:倪刚,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田春,重庆广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治波,重庆广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北京永新环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西小口路66号中关村东升科技园B-6号楼A座五层A501、502室。
法定代表人:张叶生 。
申请人新中天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24日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扣押或冻结被申请人北京永新环保有限公司价值3 949 744.88元的财产。担保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提供保证担保。2020年9月25日,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等材料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新中天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或冻结被申请人北京永新环保有限公司价值三百九十四万九千七百四十四元八角八分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五千元,由新中天环保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张寒松
审 判 员 许广会
审 判 员 白 云
二○二○年十一月十三日
法 官 助 理 王靖康
书 记 员 张梦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