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中天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盐城市中惠再生资源有限公司、新中天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9民终712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盐城市中惠再生资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响水县陈家港镇生态化工园区纬三路北侧。
法定代表人:倪斌,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原审被告):新中天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两江新区汇金路16号。
法定代表人:倪刚,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81年4月18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兴化市。
上诉人盐城市中惠再生资源有限公司、新中天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盐城市响水县人民法院(2021)苏0921民初12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盐城市中惠再生资源有限公司、新中天环保股份有限公司未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收到原审法院催交上诉费通知后,仍未能按通知要求在规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用并提供相应的票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盐城市中惠再生资源有限公司、新中天环保股份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郑 治
审 判 员  陈风泰
审 判 员  周光营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于 进
书 记 员  翟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