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中天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某某与新中天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渝0112民初31014号

原告:***,女,汉族,1989年12月1日出生,住重庆市长寿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祥光,重庆盈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媛梦,重庆盈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中天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两江新区汇金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6814966451。

法定代表人:倪刚,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志芳,女,汉族,1981年7月27日出生,住重庆市渝**。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彬,男,汉族,1982年8月11日出生,住重庆市渝中区。

本院在受理原告***与被告新中天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后,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徐振中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周 文

书 记 员 谭青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