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中天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科林环保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与新中天环保工程(重庆)有限公司,新中天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渝0112民初42505号 原告:科林某某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 法定代表人:宋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剑桥颐华(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剑桥颐华(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中天某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两江新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某7。 被告:新中天某某工程(重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两江新区。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 委托代理人刘某某。 委托代理人江某某。 原告科林某某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与新中天某某股份有限公司、新中天某某工程(重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1月21日立案受理。原告科林某某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于2024年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原告科林某某技术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科林某某技术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585.35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12585.35元,由原告科林某某技术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二月七日 书记员***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