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鄂0281民初1473号
原告湖北鑫泰钢构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皮军庭,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认为,原告湖北鑫泰钢构工程有限公司在案件宣告判决前申请对被告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鑫泰钢构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用150元,由原告湖北鑫泰钢构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曦
二〇一八年五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