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鄂0281民初497号
原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华全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
被告:武汉安顺泰商贸有限公司江夏分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夏区纸坊街复江道尤坊里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湖北鑫泰钢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大冶市城西北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皮军庭,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鼎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公正路216号16栋平安国际金融大厦17层。
负责人:***,该公司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委托权限:特别授权。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进、武汉安顺泰商贸有限公司江夏分公司、湖北鑫泰钢构工程有限公司、鼎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3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案件宣告判决前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三月八日
书记员姜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