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鄂0281执1696号
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湖北鑫泰钢构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皮军庭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湖北鑫泰钢构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大冶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做出的冶劳人仲裁字[2017]第103号仲裁裁决书已执行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大冶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冶劳人仲裁字[2017]第103号仲裁裁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