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立达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立达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与中广核洪雅高凤山水力发电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洪雅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川1423民初1919号
原告:四川立达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洪雅县止戈镇莲花村9组。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广核洪雅高凤山水力发电有限公司,住所地:洪雅县中保镇义公村。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博,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四川立达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广核洪雅高凤山水力发电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9日立案。原告四川立达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未按本院指定的期限缴纳诉讼费,对于本案应当按撤诉处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