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玉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1123财保2号
申请人:**,男,1957年9月12日出生,汉族,江西省玉山县人,家住江西省上饶市玉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叶姗,系江西贤和(玉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江西圣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民德路**2-80,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1000839359513。
法定代表人:徐梅,系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于2020年12月30日向本院申请诉讼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江西圣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账户120万元财产予以冻结。申请人**以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保单号:124B60467202100000033)予以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立即冻结被申请人江西圣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账户财产人民币120万元。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汪舒立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徐素婵
书记员吴海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