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圣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江西圣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玉山县天源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浙0824执异1号

异议人(利害关系人):江西圣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玉山县冰溪镇人民大道北路2010-15号,组织机构代码05440902-0。

法定代表人:周连树。

申请执行人:***,男,1964年11月9日出生汉族,浙江省开化县人,住浙江省开化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顺生,浙江中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玉山县天源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05440902-0),住所地:江西省玉山县冰溪镇人民大道北路2010-15号。

法定代表人:周连树,董事长。

被执行人:浙江天源堂蜂业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4410320-5),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区曙光路8号。

法定代表人:周连树,董事长。

被执行人:浙江天源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8912392-3),住所地:浙江省江山市区解放路33号2楼。

法定代表人:周连树,董事长。

被执行人:周连树,男,1962年10月2日出生汉族,浙江省江山市人,住浙江省江山市。

被执行人:周连吉,女,1965年7月13日出生汉族,浙江省江山市人,住浙江省江山市。

被执行人:***,男,1986年2月4日出生汉族,浙江省江山市人,住浙江省江山市区。

在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玉山县天源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浙江天源堂蜂业有限公司、浙江天源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周连树、周连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异议人江西圣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2日对本院执行行为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2020年3月18日,异议人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异议。本院认为,异议人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异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异议人江西圣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执行异议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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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  汪秋喜

审判员  陈日飞

审判员  汪志灵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  徐孟洲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三条执行异议、复议案件审查期间,异议人、复议申请人申请撤回异议、复议申请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