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圣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江西圣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玉山县天源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赣11民初314号
原告:江西圣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民德路2号2-8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1000839359513。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瀛赣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瀛赣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一般授权代理。
被告:玉山县天源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玉山县冰溪镇人民大道北路2010-1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123054409020W。
法定代表人:周连树,总经理。
原告江西圣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玉山县天源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11日立案。原告江西圣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西圣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西圣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90,178元,减半收取145,089元,由原告江西圣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