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饶市广丰区市政工程公司

某某、江西省昆衍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赣0192执恢7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81年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进贤县。
被执行人:江西省昆衍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
法定代表人:熊某,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蛟桥镇下罗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
负责人:李某,该村委会主任。
被执行人:上饶市广丰区市政工程公司(原广丰县市政工程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江西省昆衍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南昌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蛟桥镇下罗村村民委员会、上饶市广丰区市政工程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2018)赣0192执223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上饶市广丰区市政工程公司的银行存款2759673.5元及查封了被执行人上饶市广丰区市政公司名下位于江西广丰永丰镇的房产。现双方已达成协议,并已按协议内容履行,申请执行人**同意解除对被执行人上饶市广丰区市政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的冻结及其房产的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执行人上饶市广丰市政工程公司银行存款2759673.5的冻结;
二、解除对被执行人上饶市广丰市政工程公司名下位于江西广丰永丰镇的房产查封。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姬 军
审判员 陈南平
审判员 孔庆波
二〇一九年十月八日
书记员 何 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