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赣0192执22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81年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进贤县。
被执行人:江西省昆衍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
法定代表人:熊某,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蛟桥镇下罗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
负责人:李某,该村委会主任。
被执行人:上饶市广丰区市政工程公司(原广丰县市政工程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江西省昆衍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蛟桥镇下罗村村民委员会、上饶市广丰区市政工程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8年9月4日向被执行人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蛟桥镇下罗村村民委员会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7月2日作出的(2016)赣01民终118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蛟桥镇下罗村村民委员会至今未履行。2019年1月28日被执行人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下罗村村民委员会向本院出具书面报告,称其欠付工程款1667007.06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蛟桥镇下罗村村民委员会存款1667007.06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姬军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何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