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饶市广丰区市政工程公司

某某、江西省昆衍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赣0192执223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81年出生,住江西省进贤县。
被执行人:江西省昆衍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南昌市红谷滩新区。
法定代表人:熊某,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蛟桥镇下罗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
负责人:李某,该村委会主任。
被执行人:上饶市广丰区市政工程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
法定代表人:祝某,该公司总经理。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7月2日作出的(2016)赣01民终118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8年8月27日立案执行后,分别向被执行人江西省昆衍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蛟桥镇下罗村村民委员会、上饶市广丰区市政工程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上述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仍欠申请执行人**工程款2062859元及利息619782元(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两倍为标准计算,自2015年7月20日起按本金2862859元计算,自2016年2月4日起按本金2062859元计算,暂计算至2018年9月20日),迟延履行利息19494元(按日万分之1.75计算,自2018年7月27日起至2018年9月20日止),案件受理费27837.50元,负担申请执行费29701元,共计:2759673.5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执行人江西省昆衍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上饶市广丰区市政工程公司银行存款2759673.5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二、被执行人江西省昆衍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上饶市广丰区市政工程公司仍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付款义务的,则对其存款依法予以划拨,所得款项用于支付本案的执行费用及清偿债务。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姬军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  何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