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习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330民初2188号
原告:***,男,1965年03月3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津区。
被告:重庆市金刚建筑工程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6203598268G。
法定代表人:李华。
地址:重庆市。
被告:***,男,汉族,重庆市江津区人,住重庆市江津区。
被告:李华,男,汉族,重庆市江津区人,住重庆市。
本院在审理张亮与重庆市金刚建筑工程公司、李华、***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案件过程中,原告未按规定时间内交纳诉讼费,据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自动撤诉处理。
本裁定书,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杨顺
二〇二一年六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何容
书记员何相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