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金刚建筑工程公司

某某与重庆市某某建筑工程公司,某某借款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渝0116执4106号 申请执行人:古炘其,男,1969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津区。 被执行人:重庆市**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场,。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被执行人:**,男,1960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津区城皇庙街136号1幢8-1,公民身份号码5102251960********。 申请执***炘其与被执行人重庆市**建筑工程公司(以下简称**建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21)渝0116民初2308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建司、**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6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借款本金50000元、案件受理费2030元、自2010年2月2日起至借款本金清偿之日止的利息及***行金。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传票,责令限期履行义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的要求履行义务。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建司、**名下房屋、车辆、银行存款等财产进行了查询,暂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于2022年8月19日将本案采取的财产调查及执行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截至2022年8月22日,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50000元、案件受理费2030元、自2010年2月2日起至借款本金清偿之日止的利息及***行金。 本院认为,本案已穷尽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2)渝0116执4106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持民事判决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王       璐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娄       莉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