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与某某,重庆市金刚建筑工程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渝0116民初5893号
原告:***,女,1974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津区。
被告:**,男,1960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津区。
被告:重庆市金刚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水木年华青木苑13幢A栋一楼。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重庆市金刚建筑工程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22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林 杨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为
书 记 员 卞 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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