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与重庆市金刚建筑工程公司,某某借款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渝0116执6557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9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津区。
被执行人:重庆市金刚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被执行人:**,男,1960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津区。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重庆市金刚建筑工程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21)渝0116民初61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重庆市金刚建筑工程公司、**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9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借款本金人民币220000元、案件受理费2300元、从2018年6月20日起至租金还清之日止的利息以及迟延履行利息。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传票,责令限期履行义务,被执行人重庆市金刚建筑工程公司、**既未向本院报告财产,也未按执行通知的要求履行义务。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房屋、车辆、银行存款等财产进行了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于2022年2月9日将本案采取的财产调查及执行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截至2022年2月14日,被执行人重庆市金刚建筑工程公司、**尚欠借款本金人民币220000元、案件受理费2300元、从2018年6月20日起至租金还清之日止的利息以及迟延履行利息。
本院认为,本案已穷尽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1)渝0116执6557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持民事判决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审判员程鹏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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