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0106民初3813号
原告:湖北桦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南区纱帽街汉南大道1259号。
法定代表人:李志宏,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荣华,湖北维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市锦江国际城小区第三届业主委员会,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锦江国际城小区。
负责人:谭敏,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松子,上海市锦天城(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湖北桦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市锦江国际城小区第三届业主委员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2日立案。2021年5月25日,原告湖北桦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湖北桦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8356元,已减半收取4178元,由原告湖北桦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李士杰
人民陪审员 祝积英
人民陪审员 罗谷生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涂雅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