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鄂0106民初3814号
原告:湖北桦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南区纱帽街汉南大道1259号。
法定代表人:李志宏,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荣华,湖北维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市锦江国际城小区第三届业主委员会,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临江大道88号。
负责人:谭敏,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松子,上海市锦天城(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湖北桦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桦凯公司)与被告武汉市锦江国际城小区第三届业主委员会(以下简称锦江国际城第三届业委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李士杰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祝积英、罗谷生组成合议庭,于2021年5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桦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李志宏、委托诉讼代理人罗荣华,被告锦江国际城第三届业委会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松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桦凯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锦江国际城第三届业委会向原告桦凯公司支付锦江国际城小区1-7#楼监控系统及机房和岗亭维修工程款人民币375260元,另增项追加费用51257.6元及逾期付款利息63295.2元(利息以426517.6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从2018年5月24日暂计至2020年12月10日,之后的利息按同一标准计算至工程款实际付清之日止);2.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锦江国际城第三届业委会承担。事实和理由:2018年5月24日,桦凯公司与武汉市锦江国际城小区第二届业主委员会(以下简称锦江国际城第二届业委会)签订了《维修工程合同》,约定武汉市锦江国际城小区1-7#楼监控系统及机房和岗亭维修由桦凯公司进行施工维修,工程预算总价款为750520元,工程结算总价款为801777.6元,桦凯公司依约履行了合同义务,并将工程施工完毕后全部交付给锦江国际城第三届业委会及所服务的物业管理公司,并将工程的结算手续一并提交,但该项目的工程款至今尚有4265617.6元锦江国际城第三届业委会迟迟未结款,也不说明任何原因。桦凯公司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要求判如所请。
被告锦江国际城第三届业委会辩称,锦江国际城第三届业委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没有独立的支付能力,也不是案涉合同的受益方,若桦凯公司施工属实,受益人是锦江国际城小区的业主,因此锦江国际城第三届业委会不是本案适格主体。桦凯公司在起诉状中陈述的事实和理由是虚假的,双方并未签订合同。诉状所谓签订维修工程合同,并未按照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的一系列法律法规进行,本案中签订维修工程合同未召开业主大会,未通过三分之二以上业主同意,未进行公示。本案中业主签署的同意意见是伪造的,字迹相同,肉眼可见无需鉴定。为维护业主利益,应进行招标投标工作,本案中也未实施招投标,整个过程只有桦凯公司参与。全体业主罢免了锦江国际城第二届业委会,成立了锦江国际城第三届业委会。桦凯公司作为专业的工程公司,对相关法律法规应是明知的,负有严格履行的义务。桦凯公司应该履行招投标法的义务,锦江国际城第三届业委会认为案涉合同应属无效。另外,桦凯公司并没有机电安装、电子与智能化施工的资质。桦凯公司诉称其已按照合同约定进行了施工和维修,不符合事实,桦凯公司未向锦江国际城第三届业委会进行详细的报审,桦凯公司没有履行施工、竣工验收及结算的义务。桦凯公司无权提出支付工程款的要求,也无权提起逾期支付款项利息的请求。锦江国际城第三届业委会请求法院查明事实驳回桦凯公司的诉讼请求。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依法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当事人有异议的证据,本院结合相关案件事实,依法综合认定。本院经审理,认定如下事实:
桦凯公司于2015年7月23日成立,经营范围:建筑工程、防水工程、防腐工程、市政工程、保温工程、园林绿化工程、景观工程、环保工程、安防工程施工;建筑劳务分包;消防工程施工和设计;建筑智能化工程安装、计算机系统集成,综合布线,装饰工程设计施工;安防设备维修,空调排水设备安装维修;建筑设备、五金水暖、家用电器、防水材料、水性涂料批发零售。桦凯公司于2016年5月30日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资质类别及等级:防水防腐保温工程专业承包贰级,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贰级。桦凯公司于2017年5月18日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许可范围:建筑施工。桦凯公司于2017年7月30日取得湖北省安全防范工程设计施工维修登记备案书。
锦江国际城第二届业委会于2014年11月成立,任期5年,徐鹏为锦江国际城第二届业委会主任,肖建祥为锦江国际城第二届业委会副主任。
2017年6月26日,武汉市锦江国际城小区业主大会、锦江国际城第二届业委会作出《关于接受徐鹏同志辞去业主委员会委员职务的决定》,载明:接受徐鹏同志辞去武汉市锦江国际城第二届业主委员会委员职务,从2016年4月26日张贴“辞职声明”起其委员资格终止。
2017年9月12日,武汉市锦江国际城小区业主大会、锦江国际城第二届业委会作出《关于接受闵洪峰同志辞去业主委员会委员职务的决定》,载明:接受闵洪峰同志辞去武汉市锦江国际城第二届业主委员会委员职务。
2017年12月18日,武昌区积玉桥街汉成里社区居民委员会向武昌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出具《情况说明》,载明:锦江国际城第二届业委会主任徐鹏同志于2016年4月递交“辞职函”。2017年9月,锦江国际城业主大会已接受徐鹏同志辞去业委会主任及委员职务,现锦江国际城小区业委会工作暂由副主任肖建祥同志负责。锦江国际城第二届业委会在该情况说明上加盖公章。
2017年10月8日,锦江国际城第二届业委会出具《维修和更新、改造使用方案(审计前)》,载明了维修和更新、改造工程内容为:位于临江××道××号××小区,由于年限已久,监控系统及显示器、线路等设备完全瘫痪老化,存在安全隐患,严重影响该小区居民正常生活及人身安全。维修和更新、改造工程组织方式为:本次维修和更新、改造工程以协议选聘的方式确定施工企业,2017年9月至2017年10月期间,业主委员会组织小部分业主代表,按照协议选聘的流程,选择并确定桦凯公司为本次监控系统及机房、岗亭维修工程的施工单位,下一步,业主委员会将把本方案在小区内公示7日,公示期满后将书面征求业主意见,由业主决定是否同意使用维修资金开展本次维修工程,是否同意有偿聘请专业第三方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对工程预(结)算进行审核,对施工过程进行监管,业主征求意见工作完成后,如果有超过分摊范围内2/3以上户数和2/3以上建筑面积的业主签署同意意见,本次维修工程获得2/3以上业主同意,业委会将向区房管局提交维修资金申报材料,区房管局审核后将50%的工程款拨付至施工单位,维修工程将进入实施阶段,施工单位完成工程预算书上载明的所有维修工程后,业主委员会将组织小区业主代表、施工单位、物业企业、第三方造价咨询公司等相关人员对工程进行验收,并共同签署《维修和更新、改造工程验收报告》。工程验收合格后,业主委员会将向区房管局申请办理结算手续,并依据维修工程合同向施工单位支付结算工程费用。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及分摊情况:本次监控系统及机房、岗亭维修工程,施工单位出具的工程预算报价为850781元,按照“谁受益、谁承担和分摊费用”的原则,工程费用金额将按照收益业主所拥有的住宅建筑面积的比例平均分摊到栋业主,涉及1162户、148636.56平方米。维修工程费用将先从开发建设单位交存的维修资金中列支,再从相关业主个人账户中核减,个人账户不足的相关业主需补交不足部分。经查询,本次申请使用维修资金的1-7#楼开发建设单位交存的维修资金共有余额654682元(开发建设单位交存的维修资金余额已不足以承担本次维修工程的费用,超出开发建设单位交存资金的维修工程费用共有261831元,将从相关业主个人账户中列支)。
桦凯公司向锦江国际城第二届业委会提供了《锦江国际城小区智能化监控系统工程设计方案(预算)》及相关报价明细表。
锦江国际城第二届业委会将上述《维修和更新、改造使用方案(审计前)》在锦江国际城小区公示,并作出《维修资金使用征求意见证明》,征求业主是否同意使用维修资金以及是否同意有偿聘请第三方造价咨询单位的意见。
2018年1月15日,锦江国际城第二届业委会(委托人)与湖北建华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咨询人)签订《维修工程第三方监管合同》,载明项目名称为武汉市锦江国际城监控系统及机房、岗亭维修改造工程,送审造价850781.44元;锦江国际城第二届业委会委托湖北建华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对申报的维修项目在开工之前负责到现场勘查核实该项工程所需维修事项,并将勘查结果向锦江国际城第二届业委会提交《维修事实查勘意见书》;锦江国际城第二届业委会委托湖北建华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就合同约定的维修项目评估维修方案,并对工程预算进行审核,出具《预算审核咨询报告书》;锦江国际城第二届业委会委托湖北建华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就申报的维修项目在开工之后负责对进场材料、施工工艺及工程造价进行全过程监管,湖北建华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向锦江国际城第二届业委会提供《监管巡查记录表》和《现场签证记录单》等现场监管资料;锦江国际城第二届业委会委托湖北建华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就合同约定的维修项目竣工后审核该维修项目的维修工程验收报告、维修项目结算书,并编制《结算审核咨询报告书》。该合同并约定了锦江国际城第二届业委会与湖北建华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的其他权利和义务以及监管、审价业务的酬金等。
2018年1月29日,湖北建华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作出《关于武汉市锦江国际城监控系统及机房、岗亭维修改造工程预算审核报告书》载明:工程名称为武汉市锦江国际城监控系统及机房、岗亭维修改造工程,咨询结论为该工程送审金额850781.44元,审定金额801797.87元,审减金额48983.57元。
2018年5月24日,锦江国际城第二届业委会与桦凯公司签订《维修工程合同》,载明:工程地点位于武昌区临江××道××号××小区,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包质量、包工期、包安全、包文明施工,工程内容为锦江国际城小区1-7#楼监控系统、机房岗亭维修工程;合同价款为桦凯公司按现在市场维修行情报价及第三方监管(预算)审核价格计算工程合同价,工程按预算计801797元,施工前预付50%,应付金额400898元,因部分个人余额不足,因此实际预付金额为375260元;本合同总工期为60天,拟定2018年6月20日开工,2018年8月20日完工,具体开工时间由锦江国际城第二届业委会根据实际情况确定,雨期顺延;锦江国际城第二届业委会与桦凯公司共同完成维修资金申请和结算,款项由桦凯公司代收;桦凯公司按锦江国际城第二届业委会要求完成合同工程后,锦江国际城第二届业委会应配合桦凯公司申请结算工作;锦江国际城第二届业委会留置工程价款5%作为质量保证金,满一年后返还给桦凯公司付清;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规定,承包方项目负责人无偿维修或返工,造成逾期交付使用的按工程总造价承担2%的违约金。锦江国际城第二届业委会与桦凯公司在该合同上盖章。
2018年5月31日,锦江国际城第二届业委会出具《维修和更新、改造使用方案(审计后)》,维修和更新、改造工程内容及组织方式与《维修和更新、改造使用方案(审计前)》内容一致。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及分摊情况为:本次监控系统及机房、岗亭维修工程,施工单位出具的工程预算报价为801797元,按照“谁受益、谁承担和分摊费用”的原则,工程费用金额将按照收益业主所拥有的住宅建筑面积的比例平均分摊到栋业主,设计1162户、148636.56平方米。维修工程费用将先从开发建设单位交存的维修资金中列支,再从相关业主个人账户中核减,个人账户不足的相关业主需补交不足部分。经查询,本次申请使用维修资金的1-7#楼开发建设单位交存的维修资金共有余额654682元(开发建设单位交存的维修资金余额已不足以承担本次维修工程的费用,超出开发建设单位交存资金的维修工程费用共有225206元,将从相关业主个人账户中列支)。
2018年7月9日,武昌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向锦江国际城小区业主作出《公告》,载明:2018年7月,该局受理了锦江国际城第二届业委会提出的关于锦江国际城小区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申请,申请使用维修资金的工程项目为对小区1-7号楼监控系统、机房及岗亭进行维修改造,工程预算总金额为750639元(不含第三方造价咨询和监管费),根据该局受理资料显示,上述维修项目及工程预算已通过1-7号楼2/3以上业主签字同意,维修工程款将从1-7号楼开发建设单位缴存的维修资金账户中扣除,按照申报资料载明的业主签字意见,聘请了湖北建华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对工程预算进行审计和施工过程进行监管,此次锦江国际城小区申请维修资金事项符合该局受理维修资金申请的条件。按照该局维修资金审批工作程序,将锦江国际城小区使用维修资金对小区1-7号楼监控系统、机房及岗亭进行维修的事项对业主进行公示,请业主共同监督,如有异议,请联系该局物业管理科。武昌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将该公告张贴在锦江国际城小区。
2018年7月17日,桦凯公司向武汉市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中心出具湖北增值税普通发票,载明货物名称为*建筑服务*工程款,价税合计375319元,备注项目名称为锦江国际城小区1-7#楼监控系统及机房、岗亭维修改造工程,项目地址为武昌临江××道××号。
桦凯公司出具《监控、岗亭、机房结算送审汇总表(结算送审)》、《锦江国际城网络监控系统设备配置及报价(结算送审)》、《锦江国际城小区岗亭报价(结算送审)》、《机房及防雷接地系统设备配置报价明细表(结算送审)》、《现场签证记录单--施工进度计划表》、《现场签证记录单—材料进场确认表》。肖建祥在上述材料上签名。其中《监控、岗亭、机房结算送审汇总表(结算送审)》载明:监控项目金额为705547.91元,岗亭项目金额为33266.59元,机房项目金额为62963.11元,合计金额801777.61元。
2019年7月1日锦江国际城第三届业主委员会成立,第二届业委会原负责人徐鹏更换为第三届业委会主任谭敏。
桦凯公司陈述因锦江国际城第二届业委会不配合,案涉工程未经过竣工验收,但已实际交付使用。
锦江国际城第三届业委会陈述,因锦江国际城第二届业委会并未向其交接相关材料,其不清楚案涉工程的工程量、竣工验收情况、结算情况及是否交付投入使用。
锦江国际城第三届业委会向本院提交武汉金冠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锦江国际城物业服务中心出具的《锦江国际城小区涉案设备使用情况说明》载明:小区监控系统中物业控制室和监控摄像头基本使用正常。小区监控系统安装后,其未收到参与现场验收的通知。
为此,桦凯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判如所请。
本院认为,本案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之规定,本案法律事实发生于2021年1月1日之前,故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施行前的相关法律规定。
关于原告桦凯公司与锦江国际城第二届业委会所签《维修工程合同》的效力问题,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只要是业主委员会从事与物业管理有关的事务均在业主委员会的职责范围内,锦江国际城第二届业委会由锦江国际城小区业主选举产生,代表锦江国际城小区业主的利益。原告桦凯公司具备案涉工程相应的企业资质。锦江国际城第二届业委会与原告桦凯公司所签《维修工程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锦江国际城第三届业委会作为锦江国际城第二届业委会的承继者,对案涉合同的权利义务应一并予以享有及承担。
关于被告锦江国际城第三届业委会辩称锦江国际城第二届业委会应经过招投标程序选定案涉工程的承包方的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一)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前款所列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法律或者国务院对必须进行招标的其他项目的范围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案涉工程并非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对被告锦江国际城第三届业委会的上述辩称意见,本院不予采信。
关于被告锦江国际城第三届业委会辩称锦江国际城第二届业委会与原告桦凯公司签订案涉合同未经过三分之二以上业主同意,存在伪造业主同意意见情形的意见,原告桦凯公司所举证据显示锦江国际城第二届业委会与原告桦凯公司签订案涉合同前,已经专有部分占案涉工程所涉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相应业主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并报武昌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备案,由武昌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在锦江国际城小区予以公示。故对于被告锦江国际城第三届业委会的上述辩称意见,本院不予采信。
关于原告桦凯公司所主张的工程款及逾期付款利息能否得到支持的问题。案涉合同为固定总价合同,案涉工程未办理竣工验收。根据武汉金冠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锦江国际城物业服务中心出具的情况说明显示,案涉工程已实际交付使用,且锦江国际城第二届业委会负责人已在原告桦凯公司提供的结算送审材料上签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14号)第十四条“当事人对建设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有争议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工日期;(二)承包人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三)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及第十六条第一款“当事人对建设工程的计价标准或者计价方法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结算工程价款。”之规定,本院认定案涉工程已于2018年12月竣工验收,锦江国际城第三届业委会应按照锦江国际城第二届业委会已确认的结算送审材料向原告桦凯公司支付工程尾款426458.6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14号)第十七条“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及第十八条“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计付。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一)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二)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三)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之规定,被告锦江国际城第三届业委会应以实际所欠工程款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或者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向原告桦凯公司支付自2019年1月1日至款项清偿之日止的利息。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14号)第一条、第十四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武汉市锦江国际城小区第三届业主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湖北桦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尾款426458.6元;
二、被告武汉市锦江国际城小区第三届业主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以实际所欠工程尾款426458.6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或者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向原告湖北桦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自2019年1月1日至上述款项清偿之日止的利息;
三、驳回原告湖北桦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8648元,由被告武汉市锦江国际城小区第三届业主委员会负担(此款已由原告湖北桦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预付,被告武汉市锦江国际城小区第三届业主委员会应连同上述款项一并支付原告湖北桦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
审 判 长 李士杰
人民陪审员 罗谷生
人民陪审员 祝积英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日
法官 助理 赵 茜
书 记 员 涂雅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