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鄂0106民初3815号
原告:湖北桦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南区纱帽街汉南大道1259号。
法定代表人:李志宏,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荣华,湖北维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市锦江国际城小区第三届业主委员会,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临江大道88号。
负责人:谭敏,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松子,上海市锦天城(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湖北桦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桦凯公司)与被告武汉市锦江国际城小区第三届业主委员会(以下简称锦江国际城第三届业委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李士杰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祝积英、罗谷生组成合议庭,于2021年5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桦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李志宏、委托诉讼代理人罗荣华,被告锦江国际城第三届业委会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松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桦凯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锦江国际城第三届业委会向原告桦凯公司支付锦江国际城小区1-6#楼单元门、楼宇对讲及门禁系统维修工程款人民币477887元及逾期利息70918.4元(利息以477887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从2018年5月24日暂计至2020年12月10日,之后的利息按同一标准计算至工程款实际付清之日止);2.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锦江国际城第三届业委会承担。事实和理由:2018年5月24日,桦凯公司与武汉市锦江国际城小区第二届业主委员会(以下简称锦江国际城第二届业委会)签订了《维修工程合同》,约定武汉市锦江国际城小区1-6#楼单元门、楼宇对讲机门禁系统维修由桦凯公司进行施工维修,工程总价款为955773元,桦凯公司依约履行了合同义务,并将工程施工完毕后全部交付给锦江国际城第三届业委会及所服务的物业管理公司,并将工程的结算手续一并提交,但该项目的工程款至今尚有477886元锦江国际城第三届业委会未结款,也未说明原因。桦凯公司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要求判如所请。
被告锦江国际城第三届业委会辩称,桦凯公司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请求驳回桦凯公司的诉讼请求。锦江国际城第三届业委会主张案涉合同是无效的,桦凯公司提交的证据中存在大量造假行为。桦凯公司没有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办理竣工手续,桦凯公司不能要求锦江国际城第三届业委会承担工程款并支付逾期利息。若桦凯公司想要收到工程款,需要申报完整的竣工验收材料,桦凯公司至今未交。另外,武汉市锦江国际城小区在社区领导下召开业主大会,经过一千多户业主认清事实对原业主委员会进行了罢免。锦江国际城第三届业委会并非本案适格被告。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依法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当事人有异议的证据,本院结合相关案件事实,依法综合认定。本院经审理,认定如下事实:
桦凯公司于2015年7月23日成立,经营范围:建筑工程、防水工程、防腐工程、市政工程、保温工程、园林绿化工程、景观工程、环保工程、安防工程施工;建筑劳务分包;消防工程施工和设计;建筑智能化工程安装、计算机系统集成,综合布线,装饰工程设计施工;安防设备维修,空调排水设备安装维修;建筑设备、五金水暖、家用电器、防水材料、水性涂料批发零售。桦凯公司于2016年5月30日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资质类别及等级为防水防腐保温工程专业承包贰级,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贰级。桦凯公司于2017年5月18日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许可范围:建筑施工。桦凯公司于2017年7月30日取得湖北省安全防范工程设计施工维修登记备案书。
锦江国际城第二届业委会于2014年11月成立,任期5年,徐鹏为锦江国际城第二届业委会主任,肖建祥为锦江国际城第二届业委会副主任。2017年6月26日,武汉市锦江国际城小区业主大会、锦江国际城第二届业委会作出《关于接受徐鹏同志辞去业主委员会委员职务的决定》,载明:接受徐鹏同志辞去武汉市锦江国际城第二届业主委员会委员职务乐从2016年4月26日张贴“辞职声明”起其委员资格终止。2017年9月12日,武汉市锦江国际城小区业主大会、锦江国际城第二届业委会作出《关于接受闵洪峰同志辞去业主委员会委员职务的决定》,载明:接受闵洪峰同志辞去武汉市锦江国际城第二届业主委员会委员职务。2017年12月18日,武昌区积玉桥街汉成里社区居民委员会向武昌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出具《情况说明》,载明:锦江国际城第二届业委会主任徐鹏同志于2016年4月递交“辞职函”。2017年9月,锦江国际城业主大会已接受徐鹏同志辞去业委会主任及委员职务,现锦江国际城小区业委会工作暂由副主任肖建祥同志负责。锦江国际城第二届业委会在该情况说明上加盖公章。
2017年10月8日,锦江国际城第二届业委会出具《维修和更新、改造使用方案(审计前)》,载明了维修和更新、改造工程内容为位于临江××道××号××小区,由于年限已久,小区单元门多处出现凹陷、门禁及对讲系统完全损坏无法继续使用,影响业主的正常生活及人身安全,业主抱怨颇多,多数业主一致要求对单元门及门禁、楼宇对讲系统进行维修。维修和更新、改造工程组织方式为本次维修和更新、改造工程以协议选聘的方式确定施工企业,2017年9月至2017年10月期间,业主委员会组织小部分业主代表,按照协议选聘的流程,选择并确定桦凯公司为本次单元门、楼宇对讲及门禁系统维修工程的施工单位,下一步,业主委员会将把本方案在小区内公示7日,公示期满后将书面征求业主意见,由业主决定是否同意使用维修资金开展本次维修工程,是否同意有偿聘请专业第三方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对工程预(结)算进行审核,对施工过程进行监管,业主征求意见工作完成后,如果有超过分摊范围内2/3以上户数和2/3以上建筑面积的业主签署同意意见,本次维修工程获得2/3以上业主同意,业委会将向区房管局提交维修资金申报材料,区房管局审核后将50%的工程款拨付至施工单位,维修工程将进入实施阶段,施工单位完成工程预算书上载明的所有维修工程后,业主委员会将组织小区业主代表、施工单位、物业企业、第三方造价咨询公司等相关人员对工程进行验收,并共同签署《维修和更新、改造工程验收报告》。工程验收合格后,业主委员会将向区房管局申请办理结算手续,并依据维修工程合同向施工单位支付结算工程费用。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及分摊情况为本次单元门、楼宇对讲及门禁系统维修工程,施工单位出具的工程预算报价为962248元,按照“谁受益、谁承担和分摊费用”的原则,工程费用金额将按照收益业主所拥有的住宅建筑面积的比例平均分摊到栋业主,涉及1078户、133368.04平方米。维修工程费用将先从开发建设单位交存的维修资金中列支,再从相关业主个人账户中核减,个人账户不足的相关业主需补交不足部分。经查询,本次申请使用维修资金的1-6#楼开发建设单位交存的维修资金共有余额1528332元(余额已足够承担本次维修工程的费用,无需从业主个人缴存的维修资金账户中列支费用)。
桦凯公司向锦江国际城第二届业委会提供了《锦江国际城智能化楼宇对讲系统设计方案》、《不锈钢单元门安装工程施工组织设计》。
锦江国际城第二届业委会将上述《维修和更新、改造使用方案(审计前)》在锦江国际城小区公示,并作出《维修资金使用征求意见证明》,征求业主是否同意使用维修资金以及是否同意有偿聘请第三方造价咨询单位的意见。
2018年1月15日,锦江国际城第二届业委会(委托人)与湖北建华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咨询人)签订《维修工程第三方监管合同》,载明项目名称为武汉市锦江国际城小区单元门、楼宇对讲及门禁系统维修改造工程,送审造价962248.56元;锦江国际城第二届业委会委托湖北建华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对申报的维修项目在开工之前负责到现场勘查核实该项工程所需维修事项,并将勘查结果向锦江国际城第二届业委会提交《维修事实查勘意见书》;锦江国际城第二届业委会委托湖北建华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就合同约定的维修项目评估维修方案,并对工程预算进行审核,出具《预算审核咨询报告书》;锦江国际城第二届业委会委托湖北建华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就申报的维修项目在开工之后负责对进场材料、施工工艺及工程造价进行全过程监管,湖北建华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向锦江国际城第二届业委会提供《监管巡查记录表》和《现场签证记录单》等现场监管资料;锦江国际城第二届业委会委托湖北建华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就合同约定的维修项目竣工后审核该维修项目的维修工程验收报告、维修项目结算书,并编制《结算审核咨询报告书》。该合同并约定了锦江国际城第二届业委会与湖北建华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的其他权利和义务以及监管、审价业务的酬金等。
2018年1月28日,湖北建华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作出《关于武汉市锦江国际城小区单元门、楼宇对讲及门禁系统维修改造工程预算审核报告书》,载明:工程名称为武汉市锦江国际城小区单元门、楼宇对讲及门禁系统维修改造工程,咨询结论为该工程送审金额962248.56元,审定金额955773.12元,审减金额6475.44元。
2018年5月24日,锦江国际城第二届业委会与桦凯公司签订《维修工程合同》,载明:工程地点位于武昌区临江××道××号××小区,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包质量、包工期、包安全、包文明施工,工程内容为锦江国际城小区1-6#楼单元门、楼宇对讲及门禁系统维修改造工程;合同价款为桦凯公司按现在市场维修行情报价及第三方监管(预算)审核价格计算工程合同价,工程按预算计955773元,施工前预付50%,应付金额477886元;本合同总工期为60天,拟定2018年6月20日开工,2018年8月20日完工,具体开工时间由锦江国际城第二届业委会根据实际情况确定,雨期顺延;锦江国际城第二届业委会与桦凯公司共同完成维修资金申请和结算,款项由桦凯公司代收,桦凯公司按锦江国际城第二届业委会要求完成合同工程后,锦江国际城第二届业委会应配合桦凯公司申请结算工作;锦江国际城第二届业委会留置工程价款5%作为质量保证金,满一年后返还给桦凯公司付清;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规定,承包方项目负责人无偿维修或返工,造成逾期交付使用的按工程总造价承担2%的违约金;单元门、门禁系统保修2年。锦江国际城第二届业委会与桦凯公司在该合同上盖章。
2018年5月31日,锦江国际城第二届业委会出具《维修和更新、改造使用方案(审计后)》,维修和更新、改造工程内容及组织方式与《维修和更新、改造使用方案(审计前)》内容一致。
2018年7月9日,武昌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向锦江国际城小区业主作出《公告》,载明:2018年7月,该局受理了锦江国际城第二届业委会提出的关于锦江国际城小区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申请,申请使用维修资金的工程项目为对小区1-6号楼单元门、楼宇对讲及门禁系统进行维修改造,工程预算总金额为955773元(不含第三方造价咨询和监管费),根据该局受理资料显示,上述维修项目及工程预算已通过1-6号楼2/3以上业主签字同意,维修工程款将从1-6号楼开发建设单位缴存的维修资金账户中扣除,按照申报资料载明的业主签字意见,聘请了湖北建华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对工程预算进行审计和施工过程进行监管,此次锦江国际城小区申请维修资金事项符合该局受理维修资金申请的条件。按照该局维修资金审批工作程序,将锦江国际城小区使用维修资金对小区1-6栋单元门、楼宇对讲及门禁系统进行维修的事项对业主进行公示,请业主共同监督,如有异议,请联系该局物业管理科。武昌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将该公告张贴在锦江国际城小区。
2018年7月17日,桦凯公司向武汉市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中心出具湖北增值税普通发票,载明货物名称为*建筑服务*工程款,价税合计477886元,备注项目名称为锦江国际城小区1-6#楼单元门、楼宇对讲及门禁系统维修改造工程,项目地址为武昌临江××道××号。桦凯公司陈述其已收到预付款477886元。
2019年7月1日锦江国际城第三届业主委员会成立,第二届业委会原负责人徐鹏更换为第三届业委会主任谭敏。
桦凯公司陈述因锦江国际城第二届业委会不配合,案涉工程未经过竣工验收,但已实际交付使用,桦凯公司于2019年3月将案涉工程结算材料交给锦江国际城第二届业委会主任肖建祥。
锦江国际城第三届业委会陈述,桦凯公司存在部分工程未按合同约定施工及已施工部分工程存在严重质量问题,且桦凯公司未向其申报案涉工程的竣工验收,未与其办理案涉工程结算事宜,未向其交付案涉工程,其亦不清楚案涉工程是否实际使用。
武汉金冠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锦江国际城物业服务中心于2021年7月出具《锦江国际城小区涉案设备使用情况说明》,载明:小区出入大门的硬件水平及质量业主意见很大,人脸识别系统经常出现故障;楼宇对讲和人脸识别系统存在质量问题;小区6栋公寓楼一直在使用之前入住时的老系统,并未安装人脸识别系统;楼宇对讲及人脸识别系统安装后,物业没有收到参与现场验收的通知。
桦凯公司与锦江国际城第三届业委会均确认锦江国际城小区6号楼单元门、数字对讲及门禁系统维修工程并未进行施工。
经本庭释明,桦凯公司未提交案涉工程已完工部分工程量占全部工程量的比例的鉴定申请。
为此,桦凯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判如所请。
本院认为,本案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之规定,本案法律事实发生于2021年1月1日之前,故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施行前的相关法律规定。
关于原告桦凯公司与锦江国际城第二届业委会所签《维修工程合同》的效力问题,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只要是业主委员会从事与物业管理有关的事务均在业主委员会的职责范围内,锦江国际城第二届业委会由锦江国际城小区业主选举产生,代表锦江国际城小区业主的利益。原告桦凯公司具备案涉工程相应的企业资质。锦江国际城第二届业委会与原告桦凯公司所签《维修工程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锦江国际城第三届业委会作为锦江国际城第二届业委会的承继者,对案涉合同的权利义务应一并予以享有及承担。
关于被告锦江国际城第三届业委会辩称锦江国际城第二届业委会应经过招投标程序选定案涉工程的承包方的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一)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前款所列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法律或者国务院对必须进行招标的其他项目的范围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案涉工程并非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对被告锦江国际城第三届业委会的上述辩称意见,本院不予采信。
关于被告锦江国际城第三届业委会辩称锦江国际城第二届业委会与原告桦凯公司签订案涉合同未经过三分之二以上业主同意,存在伪造业主同意意见情形的意见,原告桦凯公司所举证据显示锦江国际城第二届业委会与原告桦凯公司签订案涉合同前,已经专有部分占案涉工程所涉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相应业主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并报武昌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备案,由武昌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在锦江国际城小区予以公示。故对于被告锦江国际城第三届业委会的上述辩称意见,本院不予采信。
关于原告桦凯公司所主张的工程款及逾期付款利息能否得到支持的问题。原告桦凯公司与被告锦江国际城第三届业委会确认原告桦凯公司未对锦江国际城小区6号楼单元门数字对讲及门禁系统维修工程进行施工,本院予以认定。原告桦凯公司未按合同约定完成案涉工程全部施工,未说明理由,现双方就合同继续履行无法达成一致意见,且双方未就已完工工程办理竣工验收及结算事宜。案涉合同系固定总价合同,由于固定价格确定的依据是工程全部完成,工程未完工就无法适用固定价款,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之规定,原告桦凯公司仍按案涉合同固定价款主张权利,原告桦凯公司对其诉请所依据的事实负有举证责任,即对其已完工部分的工程量占全部工程量的比例负有举证责任,其所举证据不足以证明上述事实,被告锦江国际城第三届业委会亦对已完工的工程量提出异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18]20号)第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工程造价、质量、修复费用等专门性问题有争议,人民法院认为需要鉴定的,应当向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释明。当事人经释明未申请鉴定,虽申请鉴定但未支付鉴定费用或者拒不提供相关材料的,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之规定,本院认为上述事实需要鉴定,并向原告桦凯公司释明,原告桦凯公司经释明未申请鉴定,应由原告桦凯公司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故对于原告桦凯公司要求被告锦江国际城第三届业委会支付工程款及逾期付款利息的主张,本院依法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14号)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18]20号)第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湖北桦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9288元,由原告湖北桦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
审 判 长 李士杰
人民陪审员 罗谷生
人民陪审员 祝积英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日
法官 助理 赵 茜
书 记 员 涂雅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