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106民初18487号
原告:湖北桦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南区纱帽街汉南大道1259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九***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市***苑小区业主大会,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中北路115号***苑小区。
负责人:***,主任。
原告湖北桦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市***苑小区业主大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17日立案。原告湖北桦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693.64元,又不按规定提出缓交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湖北桦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殷 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