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鄂01民终1039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武汉市锦江国际城小区第三届业主委员会,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临江大道88号。
负责人:**,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锦天城(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南区纱帽街汉南大道1259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华泰(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武汉市锦江国际城小区第三届业主委员会(以下简称锦江国际城第三届业委会)为与被上诉人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桦凯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2022)鄂0106民初376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6月14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锦江国际城第三届业委会上诉称:1.撤销原审判决,并依法改判驳回桦凯公司对锦江国际城第三届业委会的各项诉讼请求;2.依法判令一二审全部诉讼费用***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一、重审一审判决仍径行采纳桦凯公司的“结算资料”系认定事实错误。(一)桦凯公司公然在重审一审法庭上说谎,其在庭审时声称本案有增加费用51257.6元,系预算时没有摆闸,后增加8台摆闸,不算税金总计27200元,之外又增加人脸识别设备4台共l600元、出门按钮4个共l20元、中软智能8对共l760元,总价3068元,剩下就是建设移动岗亭的费用。经过法院组织锦江国际城第三届业委会与桦凯公司一同前往现场勘查核实,上述情况皆是不符合事实的。桦凯公司在庭审中的说法纯属造假!此种所谓“结算资料”岂能被采信?!(二)桦凯公司在与本案相关联的(2021)鄂0106民初3815号案件中提交的证据-2020年12月8日锦江国际城小区**对讲维修改造工程结算资料中,虚构第六栋楼全楼已经维修的“事实”,造假行为很明显。(三)根据建设工程相关管理规范及行业惯例,建设工程结算资料必须具备施工图及竣工图纸,否则无法进行相应的竣工验收及结算审核,桦凯公司也在提交的资料夹中有书面承诺:“施工图符合国家标准及相关规范,在施工完成后,根据施工过程中所作的修改完成最后的竣工图交甲方存档”。桦凯公司提供的所谓的“结算资料”皆是流水账,且皆没有按照建筑法规及行业惯例以及自己在合同中的承诺提交相应的施工图及竣工图,导致竣工结算实际不可能完成。所以,案涉工程竣工结算不能完成的责任应该属***公司。桦凯公司提出已实际完成工程的主张,一审法院应按二审发回重审的裁定意见,根据举证责任分配原则***公司释明就案涉工程价款进行鉴定。(四)案涉的《监控、岗亭、机房结算送审汇总表(结算送审)》仅有“***”个人签字的行为,“***”签字时已经辞职不是业委会副主任,这仅能说明“***”签字是接收了材料,并不能证明基是对案涉工程的验收以及结算,“***”个人签字的行为不能产生对工程价款进行结算的效力。二、重审一审法院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错误。通过重审一审法院组织锦江国际城第三届业委会与桦凯公司共同前往现场勘查核实的情况以及相关联的案件情况来看,现有证据可以充分表明,桦凯公司提交的关键证据“结算资料”存在重大造假行为,从实际的、现实的角度亦不足以被采信。所以无法证***公司已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桦凯公司答辩称: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桦凯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锦江国际城第三届业委会***公司支付锦江国际城小区1-7#楼监控系统及机房和岗亭维修工程款375260元,另增项追加费用51257.6元及逾期付款利息63295.2元(利息以426517.6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从2018年5月24日暂计至2020年12月10日,之后的利息按同一标准计算至工程款实际付清之日止);2.本案的诉讼费由锦江国际城第三届业委会承担。
一审法院查明,2014年11月,锦江国际城第二届业委会成立,任期5年,**担任主任,***担任副主任。
2015年7月23日,桦凯公司登记成立,经营范围包含建筑智能化工程安装、安防设备维修等。
2016年5月30日,桦凯公司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资质类别及等级:防水防腐保温工程专业承包贰级,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贰级,有效期至2021年5月29日。
2017年5月18日,桦凯公司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许可范围:建筑施工,有效期2017年5月18日至2020年5月18日。
2017年7月30日,桦凯公司取得湖北省安全防范工程设计施工维修登记备案书。
2017年10月8日,锦江国际城第二届业委会出具《维修和更新、改造使用方案(审计前)》载明:位于临江××道××号××小区,由于年限已久,监控系统及显示器、线路等设备完全瘫痪老化,存在安全隐患,……2017年9月至2017年10月期间,业主委员会组织小部分业主代表,按照协议选聘的流程,选择并确定桦凯公司为本次监控系统及机房、岗亭维修工程的施工单位。业主委员会将把本方案在小区内公示7日,公示期满后将书面征求业主意见,由业主决定是否同意使用维修资金开展本次维修工程,是否同意有偿聘请专业第三方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对工程预(结)算进行审核,对施工过程进行监管,业主征求意见工作完成后,如果有超过分摊范围内2/3以上户数和2/3以上建筑面积的业主签署同意意见,本次维修工程获得2/3以上业主同意,业委会将向区房管局提交维修资金申报材料,区房管局审核后将50%的工程款拨付至施工单位,维修工程将进入实施阶段。施工单位完成工程预算书上载明的所有维修工程后,业主委员会将组织小区业主代表、施工单位、物业企业、第三方造价咨询公司等相关人员对工程进行验收,并共同签署《维修和更新、改造工程验收报告》。工程验收合格后,业主委员会将向区房管局申请办理结算手续,并依据维修工程合同向施工单位支付结算工程费用。本次监控系统及机房、岗亭维修工程,施工单位出具的工程预算报价为850781元,按照“谁受益、谁承担和分摊费用”的原则,工程费用金额将按照受益业主所拥有的住宅建筑面积的比例平均分摊到栋业主,涉及1162户、148636.56平方米。维修工程费用将先从开发建设单位交存的维修资金中列支,再从相关业主个人账户中核减,个人账户不足的相关业主需补交不足部分。
锦江国际城第二届业委会将上述《维修和更新、改造使用方案(审计前)》在锦江国际城小区公示,并作出《维修资金使用征求意见证明》,征求业主是否同意使用维修资金以及是否同意有偿聘请第三方造价咨询单位的意见。
2017年12月18日,武昌区积玉桥街汉成里社区居民委员会向武昌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出具《情况说明》,载明:锦江国际城第二届业委会主任**同志于2016年4月递交“辞职函”;2017年9月,锦江国际城业主大会已接受**同志辞去业委会主任及委员职务,现锦江国际城小区业委会工作暂由副主任***同志负责。
2018年1月15日,锦江国际城第二届业委会与建华公司签订《维修工程第三方监管合同》,约定:锦江国际城第二届业委会委托建华公司如下事项:就锦江国际城监控系统及机房、岗亭维修改造工程,在开工之前负责到现场勘查核实该项工程所需维修事项,并将勘查结果向锦江国际城第二届业委会提交《维修事实查勘意见书》;就合同约定的维修项目评估维修方案,并对工程预算进行审核,出具《预算审核咨询报告书》;就申报的维修项目在开工之后负责对进场材料、施工工艺及工程造价进行全过程监管,并提供《监管巡查记录表》和《现场签证记录单》等现场监管资料;就合同约定的维修项目竣工后审核该维修项目的维修工程验收报告、维修项目结算书,并编制《结算审核咨询报告书》。
2018年1月29日,建华公司作出《关于武汉市锦江国际城监控系统及机房、岗亭维修改造工程预算审核报告书》载明:工程名称为武汉市锦江国际城监控系统及机房、岗亭维修改造工程,咨询结论为该工程送审金额850781.44元,审定金额801797.87元,审减金额48983.57元。
2018年5月24日,锦江国际城第二届业委会与桦凯公司签订《维修工程合同》,约定:工程地点位于武昌区临江××道××号××小区,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包质量、包工期、包安全、***施工,工程内容为锦江国际城小区1-7#楼监控系统、机房岗亭维修工程;合同价款为桦凯公司按现在市场维修行情报价及第三方监管(预算)审核价格计算工程合同价,工程按预算计801797元,施工前预付50%,应付金额400898元,因部分个人余额不足,因此实际预付金额为375260元;本合同总工期为60天,拟定2018年6月20日开工,2018年8月20日完工,具体开工时间由锦江国际城第二届业委会根据实际情况确定,雨期顺延;锦江国际城第二届业委会与桦凯公司共同完成维修资金申请和结算,款项***公司代收;桦凯公司按锦江国际城第二届业委会要求完成合同工程后,锦江国际城第二届业委会应配合桦凯公司申请结算工作;锦江国际城第二届业委会留置工程价款5%作为质量保证金,满一年后返还给桦凯公司付清;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规定,承包方项目负责人无偿维修或返工,造成逾期交付使用的按工程总造价承担2%的违约金。
2018年5月31日,锦江国际城第二届业委会出具《维修和更新、改造使用方案(审计后)》载明:调整本次监控系统及机房、岗亭维修工程,施工单位出具的工程预算报价为801797元,按照“谁受益、谁承担和分摊费用”的原则,工程费用金额将按照受益��主所拥有的住宅建筑面积的比例平均分摊到1-7栋业主,设计1162户、148636.56平方米。
2018年7月9日,武昌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向锦江国际城小区业主作出《公告》,载明:2018年7月,该局受理了锦江国际城第二届业委会提出的关于锦江国际城小区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申请,申请使用维修资金的工程项目为对小区1-7号楼监控系统、机房及岗亭进行维修改造,工程预算总金额为750639元(不含第三方造价咨询和监管费),根据该局受理资料显示,上述维修项目及工程预算已通过1-7号楼2/3以上业主签字同意,维修工程款将从1-7号楼开发建设单位缴存的维修资金账户中扣除,按照申报资料载明的业主签字意见,聘请了建华公司对工程预算进行审计和施工过程进行监管,此次锦江国际城小区申请维修资金事项符合该局受理维修资金申请的条件。按照该局维修资金审批工作程序,将锦江国际城小区使用维修资金对小区1-7号楼监控系统、机房及岗亭进行维修的事项对业主进行公示,请业主共同监督,如有异议,请联系该局物业管理科。武昌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将该公告张贴在锦江国际城小区。
2018年7月17日,桦凯公司向武汉市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中心出具湖北增值税普通发票,载明货物名称为*建筑服务*工程款,价税合计375319元,备注项目名称为锦江国际城小区1-7#楼监控系统及机房、岗亭维修改造工程,项目地址为武昌临江××道××号。
桦凯公司出具《监控、岗亭、机房结算送审汇总表(结算送审)》、《锦江国际城网络监控系统设备配置及报价(结算送审)》、《锦江国际城小区岗亭报价(结算送审)》、《机房及防雷接地系统设备配置报价明细表(结算送审)》、《现场签证记录单--施工进度计划表》、《现场签证记录单—材料进场确认表》。***在上述材料上签名。其中《监控、岗亭、机房结算送审汇总表(结算送审)》载明:监控项目金额为705547.91元,岗亭项目金额为33266.59元,机房项目金额为62963.11元,合计金额801777.61元。
2019年7月1日锦江国际城第三届业主委员会成立,第二届业委会原负责人**更换为第三届业委会主任**。
原审中,锦江国际城第三届业委会向法院提交武汉金冠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锦江国际城物业服务中心出具的《锦江国际城小区涉案设备使用情况说明》载明:小区监控系统中物业控制室和监控摄像头基本使用正常。小区监控系统安装后,其未收到参与现场验收的通知。
一审庭审中,桦凯公司主张:1、锦江国际城第三届业委会主任**收到锦江国际城第二届业委会主任***移交的全部资料,并且同意协助桦凯公司进行工程验收、交付及结算,但在桦凯公司向房地部门办理手续时,**拒不配合,经房地部门物业科工作人员多次联系**亦未果。2、桦凯公司在《维修工程合同》约定的工程内容范围之外,存在如下增项施工:原计划岗亭项目是砖混,后因业主投诉,经微信上和物业、锦江国际城第二届业委会主任***沟通后,故拆卸原做好的砖混岗亭并重新施工改做铝合金可移动的岗亭;增加防撞摆闸软件(人脸识别4台合计1600元,出门按钮4个合计120元、中软智能8对合计1760元)以及增加8排防撞摆闸(不含税金27200元),调试费7976元。
锦江国际城第三届业委会对桦凯公司主张不予认可,抗辩称:1、***虽签字,但经与***核实,***称其不清楚。2、经现场核查,锦江国际城小区实际安装的门禁***公司主张不符,实际仅三处门卫合计有两个摆闸、两个翼闸,前述三处门卫迄今建设、改造多次,无法确定哪些属***公司施工;实际岗亭系固定的而非桦凯公司主张的可移动的。3、桦凯公司在本案中主张的增项实质系关联案件(2021)鄂0106民初3815号案件中锦江国际城小区1-6#楼单元门、**对讲及门禁系统维修改造工程所涉施工项目。4、桦凯公司没有按照建筑法规及行业惯例以及自己在合同中的承诺提交相应的施工图及竣工图,导致竣工结算实际不能完成,其责任应该***公司自己承担。
2022年5月6日,为调查核实桦凯公司上述主张和锦江国际城第三届业委会上述抗辩意见的真实性,法院组织桦凯公司和锦江国际城第三届业委会至锦江国际城小区现场查勘,桦凯公司当场确认:防撞摆闸软件、防撞摆闸及软件并非案涉1-7号楼监控系统、机房及岗亭项目的施工项目;岗亭改造后,应付金额由原预算金额37957元降低至33266元;案涉工程施工虽然单项有增有减,但总金额并未超出预算审核时审定的总金额。锦江国际城第三届业委会认为:之所以他们在本案一审和重审中法院提出后他们均不申请鉴定是因为他们认为鉴定的申请方应该是桦凯公司。
一审法院认为,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体现的是全体业主的意志,本案所涉工程与全体业主均有利害关系,代表全体业主意志的业主委员会作为本案被告应诉,具有法律依据。
桦凯公司和锦江国际城第二届业委会签订的《维修工程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锦江国际城第三届业委会作为锦江国际城第二届业委会权利义务的继受者,当然也应对案涉《维修工程合同》的权利义务予以**。桦凯公司以锦江国际城第三届业委会作为本案被告主张《维修工程合同》项下的合同权利,具有法律依据。
锦江国际城第三届业委会辩称《维修工程合同》的签订违反了招投标法律程序;桦凯公司不具备相应资质;未经过三分之二以上业主同意。锦江国际城第三届业委会在本案中并未提交任何证据证明《维修工程合同》所涉工程是依法必须进行招投标项目的工程,亦未举证证***公司欠缺相应工程资质,法院对其上述抗辩意见,均不予采纳。相反桦凯公司提交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武汉市武昌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向锦江国际城小区业主作出的公告,均足以证明《维修工程合同》的签订不存在锦江国际城第三届业委会辩称的效力瑕疵。
《维修工程合同》约定施工单位完成工程预算书上载明的所有维修工程后,业主委员会将组织小区业主代表、施工单位、物业企业、第三方造价咨询公司等相关人员对工程进行验收,并共同签署《维修和更新、改造工程验收报告》。《维修工程第三方监管合同》约定锦江国际城第二届业委会委托建华公司,就合同约定的维修项目竣工后审核该维修项目的维修工程验收报告、维修项目结算书,并编制《结算审核咨询报告书》。故第三方建华公司对案涉工程竣工审核依合同应受业主委员会委托并由业主委员会组织。现锦江国际城第三届业委会既不同意对案涉工程结算申请鉴定又以***虽签字但***不清***公司有无施工及施工内容,桦凯公司未履行施工、验收、结算的义务应自行承担相应后果提出抗辩,无合同依据,亦无法律依据,法院不予采纳。
桦凯公司已提交锦江国际城第二届业委会副主任***签字的《监控、岗亭、机房结算送审汇总表(结算送审)》,且案涉工程已经投入使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14号)第十四条“当事人对建设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有争议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三)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法院认定案涉工程已竣工验收。桦凯公司主***国际城第三届业委会向其支付锦江国际城小区1-7#楼监控系统及机房和岗亭维修工程款375260元,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依法支持。
桦凯公司庭审中主张存在如下增项施工:拆卸原做好的砖混岗亭并重新施工改做铝合金可移动的岗亭;增加防撞摆闸软件以及增加8排防撞摆闸。庭后经法院组织双方当事人现场查勘时,桦凯公司自认防撞摆闸及软件并非案涉1-7号楼监控系统、机房及岗亭项目的施工项目;案涉工程施工虽然单项有增有减,但总金额并未超出预算审核时审定的总金额。故桦凯公司主***国际城第三届业委会支付增项追加费用51257.6元及其逾期付款利息,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依法不予支持。
关***公司逾期付款利息。因桦凯公司和锦江国际城第二届业委会双方未对工程款约定明确的支付时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14号)第十七条“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及第十八条“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计付。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一)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二)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三)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之规定,桦凯公司未举证证明案涉工程交付日期以及***签字《监控、岗亭、机房结算送审汇总表(结算送审)》日期,法院参照前述法律规定,以原审起诉之日2021年3月12日按照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逾期付款利息。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14号)第十四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判决:一、锦江国际城第三届业委会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公司支付工程尾款375260元;二、锦江国际城第三届业委会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公司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以375260元为基数,按照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1年3月12日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三、驳回桦凯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8648元,由锦江国际城第三届业委会负担6929元,***公司负担1719元。
二审期间,双方未提交新的证据。
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查明事实相同。
本院认为,关于案涉工程价款的确定问题,首先,在锦江国际城第二届业委会与桦凯公司签订《维修工程合同》前,锦江国际城第二届业委会聘请的维修工程第三方监管单位建华公司,已经作出了《关于武汉市锦江国际城监控系统及机房、岗亭维修改造工程预算审核报告书》,结论为该工程送审金额850781.44元,审定金额801797.87元,审减金额48983.57元。其次,锦江国际城小区业委会工作暂由副主任***同志负责,***在桦凯公司出具的《监控、岗亭、机房结算送审汇总表(结算送审)》、《锦江国际城网络监控系统设备配置及报价(结算送审)》、《锦江国际城小区岗亭报价(结算送审)》、《机房及防雷接地系统设备配置报价明细表(结算送审)》、《现场签证记录单--施工进度计划表》、《现场签证记录单—材料进场确认表》等材料上签字。且《监控、岗亭、机房结算送审汇总表(结算送审)》载明的金额与第三方监管单位建华公司预算审核结论基本一致。最后,桦凯公司提交的证据已经能够初步证明案涉工程的价款数额,而锦江国际城第三届业委会并未提供相反的证据予以推翻,亦未提出鉴定,故应由锦江国际城第三届业委会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原审法院已组织桦凯公司和锦江国际城第三届业委会对锦江国际城小区进行现场查勘,虽然上述结算金额中存在错漏,但不能因此否定桦凯公司就整个工程提供的所有结算资料。锦江国际城第三届业委会认为不应支持桦凯公司诉讼请求的上诉理由缺乏事实依据和证据支撑,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所述,锦江国际城第三届业委会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8648元,由武汉市锦江国际城小区第三届业主委员会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叶 欣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郭 超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