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赣0602执恢58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鹰潭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606005711988077,住所地鹰潭市工业园区和谐路12号。
法定代表人:**,主任。
被执行人:江西飞扬达实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600576120128E,住所地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体育场一楼东侧2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77年4月29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鹰潭市余江县。
申请执行人鹰潭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法院(2018)赣0602民初108号民事调解书于2021年12月15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于2021年12月15日恢复执行,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责令报告财产令,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传统方式调查,冻结了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本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1006900元,已执行59900元。存款未查到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经穷尽调查措施,因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于2022年3月28日向申请执行人告知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并听取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并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本。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涂 煜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 俞 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