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赣0602执恢588号
申请执行人:鹰潭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606005711988077,住所地鹰潭市工业园区和谐路12号。
法定代表人:**,主任。
被执行人:江西飞扬达实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600576120128E,住所地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体育场一楼东侧2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77年4月29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鹰潭市余江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鹰潭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与被执行人江西飞扬达实业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案,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赣0602民初108号民事调解书,于2021年12月15日向被执行人江西飞扬达实业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江西飞扬达实业有限公司、***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江西飞扬达实业有限公司、***至今仍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江西飞扬达实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计人民币1019369元及利息,或查封、扣押、提取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朱 玲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