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赣0602执122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鹰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新支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602063464187L,住所地江西省鹰潭市***大道天洁紫荆花苑店铺12-1018、1028、1027号。
负责人:***,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该行职员。
被执行人:***,女,1981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
被执行人:***,男,1977年4月29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鹰潭市余江区。
被执行人:***,男,1975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
被执行人:江西飞扬达实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600576120128E,住所地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体育场一楼东侧2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鹰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新支行与被执行人***、***、***、江西飞扬达实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鹰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新支行于2020年7月3日与被执行人***、***、***、江西飞扬达实业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执行人***、***、***、江西飞扬达实业有限公司的强制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鹰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新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赣0602执1229号案件的执行。
如被执行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申请人可以在二年内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涂 煜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吴 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