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赣0602执1229号
申请执行人:鹰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新支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602063464187L,住所地江西省鹰潭市***大道天洁紫荆花苑店铺12-1018、1028、1027号。
法定代表人:***,该行行长。
被执行人:***,女,汉族,1981年8月19日出生,住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7年4月29日出生,住江西省鹰潭市余江区。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5年11月2日出生,住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
被执行人:江西飞扬达实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600576120128E,住所地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体育场一楼东侧2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鹰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新支行与被执行人***、***、***、江西飞扬达实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赣0602民初862号民事判决书,于2020年5月12日向被执行人***、***、***、江西飞扬达实业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江西飞扬达实业有限公司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江西飞扬达实业有限公司至今仍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江西飞扬达实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计人民币1568636.12元,或查封、扣押、提取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