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赣0602执119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鹰潭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606005711988077,住所地鹰潭市工业园区和谐路12号。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江西飞扬达实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600576120128E,住所地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体育场一楼东侧2号。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7年4月29日出生,住江西省鹰潭市余江县。
申请执行人鹰潭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法院(2018)赣0602民初108号民事调解书于2019年7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同日本院立案执行,向被执行人江西飞扬达实业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江西飞扬达实业有限公司、***发出责令报告财产令,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传统方式调查,对被执行人银行账户依法予以冻结并对其银行账户余额扣划。对被执行人*邹兵名下位于余江县交通东路(雕刻市场)A栋101号(房产证号:余房权证余江县字第××J-089号)的房产已依法查封,但尚不具备处置条件。除此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2019年8月7日,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本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806900元,截至2019年11月29日已执11244元,未执行795656元。经穷尽调查措施,因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于2019年11月29日向申请执行人告知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程瑜林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彭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