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8民再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申诉人):四川省***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大竹县白塔街道新生街235号。
法定代表人:刘运中,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军,大竹县金竹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被申诉人):四川永筑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长益东二路1号10栋1层401号。
法定代表人:刘开永,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耀川,男,生于1966年11月21日,汉族,该公司副总经理,住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强,四川天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再审被告):刘平,男,汉族,生于1954年3月1日,住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清泉,四川慧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桂伟,男,汉族,生于1976年8月5日,住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
上诉人四川省***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四川永筑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筑公司)、被上诉人刘平、桂伟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公司不服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2015)广利州民初字第2076号民事判决,经本院做出(2018)川民申32号民事裁定驳回再审申请后向四川省广元市人民检察院申诉。四川省广元市人民检察院做出广检民(行)监【2019】51080000014号民事抗诉书向本院提出抗诉,本院审理作出(2019)川08民抗3号民事裁定指令原审法院再审本案。原审法院于2020年7月30日做出(2019)川0802民再5号民事判决,***公司不服该判决,向本院上诉,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公司于2021年5月26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以另案向刘平主张民事权利为由请求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公司在本院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四川省***建设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再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吴 敏
审判员 任晓林
审判员 汪小琰
二〇二一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 张云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