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0802执14号
申请执行人:***,男,生于1973年7月8日,汉族,住湖北省钟祥市。
被执行人:**,男,生于1976年8月5日,汉族,住广元市利州区。
被执行人:四川永筑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长益东二路1号10栋4层401号。
法定代表人:刘开永,总经理。
本院(2018)川0802民初722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四川永筑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第3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四川永筑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47390.98元(工程款218676.00元、截止到2021年2月1日止的利息25534.98元、执行费3180.00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或扣留、提取其同等金额的合法收入;
二、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4580.00元(诉讼费)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或扣留、提取其同等金额的合法收入。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胡利
二〇二一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 向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