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川0105执290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四川福瑞莱净化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仁和南街55号1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0582263281。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四川**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清江东路134号1栋1**17层172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772955077P。
法定代表人:***。
四川福瑞莱净化设备有限公司与四川**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一案,雅安仲裁委员会(2020)***字第18号仲裁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执行标的602994.01元及利息等。
执行中本院依职权前往车管、房管局等相关部门,并通过法院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股权、证券等财产状况进行了调查: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名下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暂无执行条件,依法应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雅安仲裁委员会(2020)***字第18号仲裁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或有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随时要求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但应当向本院提交有关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的证据或提交被执行人财产线索。
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